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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 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23-08-14 17:37:40    来源:多彩贵州网


(资料图片)

(通讯员 彭纪 邱琳)近日,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蔡某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并当庭进行宣判,依法对被告人蔡某荣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助纣为虐提供银行卡

2023年4月26日、27日,被告人蔡某荣明知“小秋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尾号318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132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并介绍夏某成提供尾号6142浙江农信银行卡、尾号7400工商银行卡给“小秋儿”转账,并在转账结束后到自助取款机将卡内钱取出,从中获利人民币700元。

经查证,以上银行卡均被用于电信诈骗,电信诈骗被害人张某被诈骗11500元、徐某红被诈骗5000元经蔡某荣尾号132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走,电信诈骗被害人陈某连被诈骗900元经蔡某荣尾号3181的中国建设银行卡转走,电信诈骗被害人吴某华被诈骗5000元经夏某成尾号6142银行卡转走,电信诈骗被害人梁某芬被诈骗20000元经夏某成尾号7400工商银行卡转走。

打击电信诈骗绝不手软

被告人蔡某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蔡某荣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蔡某荣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蔡某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开庭前,被告人蔡某荣被取保候审。当庭宣判后,蔡某荣交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收监执行被判刑罚,等待他的将是铁窗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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